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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第二章 权限

  第七条 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下列事项需要立法的,除法律规定外,由军事法规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
  (二)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相当等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设的基本制度;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惩制度;
  (五)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
  (六)其他属于中央军委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尚未制定军事法规的,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总部先制定军事规章。
  被授权的总部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九条 总部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
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以下称总部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总部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总部联合制定总部规章或者提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
  第十条 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军兵种、本军区的军事规章。
  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以下称军兵种、军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需要制定军兵种、军区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军兵种、本军区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总部、军兵种认为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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