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项奖从获奖剧目中评选。每届数量不超过60个。
第九条 每届评奖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文华奖评奖委员会确定。文华大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内容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地方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二条 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剧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有重大修改、在质量上有显著提高的,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剧目应填写《文化部文华奖参评申报表》(《申报表》样本附后[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演出节目单;
(三)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四)剧照;
(五)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
(六)演出场次证明。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委员若干人。评奖委员会内按照艺术门类分设评奖组。
第十六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专家委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文化部建立随机抽取制度,每一届专家评委由不同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