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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华奖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艺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本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文华奖是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表演艺术政府奖,迄今已经举办了九届,推出了一批优秀剧目和优秀人才,对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艺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文华奖的评奖工作,使之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保持文华奖的导向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坚持遵循艺术规律,文化部对文华奖评奖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每两年举行一届文华奖评奖。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总量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大型剧目,包括新创、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奖予最突出的优秀剧目。
  第七条 每届获奖剧目总量不超过35个,其中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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