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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5.1.4 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5.1.5 在引进国外先进烟气脱硫装备的基础上,应同时掌握其设计、制造和运行技术,各地应积极扶持烟气脱硫的示范工程。
  5.1.6 应培育和扶持国内有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总承包能力,规范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5.2 工业锅炉和窑炉
  5.2.1 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
  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2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加固硫剂)或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3 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5.3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1 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
  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3.3 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3.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5.3.5 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
  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脱硫技术研究开发
  5.4.1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6.二次污染防治
  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矿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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