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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4.煤炭燃烧
  4.1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 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 在城市和其它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 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4.8 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
  5.烟气脱硫
  5.1 电厂锅炉
  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电厂锅炉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脱硫。
  5.1.2 电厂锅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的适用范围是: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
  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5.1.3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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