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9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0217
2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20041214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9991021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0000905
5 国有铁路企业及国有铁路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20020405
6 烟草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020304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参阅材料的通知 20030707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0523
3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20021014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20060726
5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20010118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0905
7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1018
8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91014
9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0130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