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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0]164号)


  今年是国家加大水利建设投资力度,实施国务院“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战略部署的第三年,堤防工程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建设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不久前我部组织对重点堤防工程的检查仍发现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充分利用汛前有利时机,加快堤防建设进度,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努力完成汛前建设任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规范“三制”,努力完成汛前堤防建设任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堤防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及其组建的建设单位要具备承担相应建设任务的能力和条件,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堤防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任何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评标和决标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评标的作用,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壁垒,杜绝行政干预,惩治腐败现象。
  监理单位对监理的项目,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提高建设监理的控制能力,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要认真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及时发现问题,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签字、不付款,实施对工程建设的控制。
  针对目前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对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理顺关系,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汛前建设任务。
  二、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堤防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对过去已发生的问题要专题报告,经流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我部、国家计委审批和处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复工建设,对个别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恢复到原批准的设计标准,其投资全部由地方负责。
  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概算外项目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发生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要按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报流域机构初审后按基建程序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其投资全部由地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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