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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的要求,提出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与评价、资金筹措报告。
  (三)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的要求,提出总概算、资金流程方案。
  (四)施工准备及建设实施阶段。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8]51号)的要求,进行招标设计,在编写招标文件的同时编制标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管理预算(具体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水财[1990]53号)的要求,提出竣工决算(含财务评价)。
  (六)后评价阶段。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并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规划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批准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承担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责任,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工期进度计划按时到位,并负责承担由于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动态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竣工造价静态额不突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在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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