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
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
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1.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承担的职能。
3.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承担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重新组建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