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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法规建设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要逐步走法制化轨道。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循《职业教育法》、《公司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加强政策引导,规范培训行为,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地方性法规。
  (五)保证和加大培训经费投入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增长逐年有所增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在保证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不少于工资总额1.5%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要进一步拓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的来源,广开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事业。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工商管理等培训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组织与分工
  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指导培训计划的实施;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培训工作。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央和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计划地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专门培训;国务院重点联系的520户企业按国家经贸委的规划进行培训。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金融工委的教育培训规划或参照国家经贸委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与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指导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各级各类行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需要可自行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工商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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