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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送往瑞典使用的公证书,要附瑞译文,公证书是否要办认证,瑞方无明确规定,如要送办,瑞典驻华使馆也受理。
  四十九、送往丹麦(附丹译文),芬兰(附瑞典译文或芬兰译文),挪威(附挪译文)等国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上述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该三国驻华使馆无特殊要求。

美洲

  五十、加拿大
  (1)凡是去加拿大临时探亲者,无需申办公证书;凡是去加拿大定居者,向公证处申办加方要求提供的有关公证书。此类公证书不需办理认证。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书、申请减免税的亲属关系证书和未领取我政府养老金的证书,均需附英译文或法译文,并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加拿大驻华使馆认证(注:根据(88)司公字第90号免办上述认证)。
  (2)赴加拿大留学、谋职所需的学历证书、经历证书,加方未有明确要求,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五十一、美国
  凡申请赴美国定居者,需向美方提供一式三份由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包括出生时间、地点、父母姓名,如系养子女等关系也应证明)和结婚公证书(或离婚证书、配偶死亡证书)。这两种公证书可合订一册,需附英译文,不需办理认证。其中一份由申请人交其在美国的亲属送美国移民局,另二份待申请人向美国驻华使馆申请入美签证时交美国驻华使馆。
  赴美定居者,如申请人要求办理“亲属关系证书”,可以办理。
  赴美探亲者,一般无需办理任何证书。
  凡为申请前往美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包括学业成绩表),美国各州要求不一,无统一规定,各地公证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
  收养子女、继承财产等公证书,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美国驻华使馆认证。
  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
  送往萨尔瓦多和巴拉圭使用的公证书,美国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五十二、墨西哥
  凡申请赴墨西哥探亲和定居者,墨方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书”、“职业公证书”。
  送往墨西哥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墨西哥驻华使馆认证。每本公证书内容和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词均需附西班牙译文。
  五十三、委内瑞拉
  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凡送往委内瑞拉使用,要附西班牙译文,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委内瑞拉驻华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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