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证书,约方无明确规定。凡要求认证的证书,约旦驻华使馆也受理。
六、科威特
送往科威特使用的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科方要求,每本证书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科威特驻华使馆认证。
另,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我国未建交,送往该三国使用的公证书,科威特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七、伊拉克
送往伊拉克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阿拉伯译文或英译文,并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伊拉克驻华使馆认证。其他证书无特殊要求。
八、伊朗
送往伊朗使用的商业性证书,均需附英译文。根据伊方要求,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伊驻华使馆认证。每本证书要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办领事司认证和伊驻华使馆认证,办妥认证交申请人,副本只办领事司认证,伊驻华使馆留存。其他证书,伊驻华使馆无特殊要求,如申请人需办理认证,伊驻华使馆也受理。
九、日本
送往日本使用的各种公证书,均不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日本驻华使馆认证。申请赴日探亲、定居、自费留学,要求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需一式两本,一本留日本驻华使馆,一本由申请人携带到日本使用。
十、印度尼西亚
由于印尼尚未与我复交,而且印尼当局对我人员入境控制极严,大部分前往印尼的归侨和侨眷都不能及时入境而停留在香港。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公证书一般可不办认证,少数人在香港参加行医资格考试所需的学历和经历公证书,可办英国驻华使馆认证。办理在印尼继承遗产的公证书,如果申请人提出办理认证,罗马尼亚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十一、香港地区
凡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财产转让、出售股票和房产以及向港英当局交涉劳工赔偿案件所需的各种公证书,都必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英国驻华使馆认证。(注:香港回归后,以上公证书只需经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确认,即可发往香港使用。)
凡是为在香港定居申报户口、子女入学,一般谋职所需的公证书,继承存在我香港银行内的遗款和向非官方机构(如工会、民间组织等)领取殡葬费或交涉有关事项所需的公证书,都不必办理认证。
十二、缅甸
送往缅甸使用的公证书,缅方要求,无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缅驻华使馆认证。每本公证书需附缅译文,英译文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