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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1981年9月2日 [81]司公字第118号)


吉林省司法厅:
  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籍法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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