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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工作座谈会纪要》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情况和经验》的通知

  第二,坚持面向广大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对税收一线人员的培训,把方向确定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上,1994年以来,全系统已组织实施了三轮大规模的业务培训:
  1994—1996年:新税制业务轮训,40万人;
  1997—1998年:稽查业务轮训,20万人;
  1999—2001年:依法制税轮训,约60万人;
  由于税务系统坚持了两个方向的培训,在税制、征管模式改革变化很大,现代化设备大量用于税收工作(已配备20万台计算机)的情况下,使广大税收工作者较快地掌握了新的知识与技能,业务素质稳步提高,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3.建立三个机制
  要有效地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做保证,这些年,在公务员培训的实践过程中,税务系统逐步建立了三个机制。
  一是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机制。税务系统针对多年来存在的培训与使用脱节问题,于1997年1月,下发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对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金人庆局长明确提出,要形成一种机制,真正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并首先将司局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与培训挂钩。同时下发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基本上建立了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1997年3月,在长春税务学院开办了第一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制一年,共有27人参加,其中一部分是新近提拔的司局级干部,一部分是拟提对象,结业后,拟提对象基本都得到了晋升。1999年初举办了第二期,今年3月第三期正式开学,现在这两期培训班共66人正在紧张的学习中。第四期培训班计划于9月1日开学,同时,今年还拟定举办6期国税系统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班。
  二是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分级培训就是在全系统内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明确总局、省局、市局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上的责任和分工,总局负责司(局)处级公务员、总局机关人员和省级施教机构师资的培训;省局负责科级公务员、省局机关人员、所属地(市)师资的培训;地(市)负责对一线税务人员的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区分培训种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同时在业务培训中,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在全员轮训的同时,采取区分对象和工作岗位分类施训的作法组织培训,做到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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