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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现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共193户。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要严格遵守国办发[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凡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原油分配计划,石油企业不得供应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其生产的成品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炼油装置,保留的小炼油厂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其原油供应量要从严控制。新建和扩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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