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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
 (2000年9月5日 中银资[2000]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分行借款的管理,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同时,规范分行的借款行为,促使分行合理运用借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分行借款的种类和用途:
  一、总分行借款分为基数借款、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向总行借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借款(含划转再贷款);长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借款;短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下的借款。
  二、基数借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长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由于贷款投放、亏损占款等原因导致的长期资金缺口;短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因头寸临时不足导致的短期资金缺口。
  三、分行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向总行申请借款,严禁将短期借款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第三条 总分行借款期限结构
  一、总分行借款期限品种根据需要设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基数借款不再设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间采用分段计息方式管理,借款利率随总行利率调整而调整;长期借款设1年和6个月两个期限档次;短期借款设3个月、1个月、14天和7天四个期限档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执行合同利率。
  三、总分行借款均按季结息。
 第四条 总分行借款的申请
  一、分行向总行申请短期借款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总行资金部上报借款申请报告(详细要求见中银资业〔2000〕63号文件)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申请表”(格式后附)。
  二、分行向总行申请长期借款时,除上报借款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表外,还应提供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批准的长期借款计划的复印件。
  三、借款金额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申请书,需资金处处长签字并加盖资金处印章;5000万元以上的申请书需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分行行章。
 第五条 总分行借款的审查与发放
  一、分行应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借款,严禁利用借款和上存资金的不同期限和利差进行套利活动。当总行认为分行借款申请的期限和利率在客观上构成套利行为时,即在发放借款时对借款期限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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