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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

 第十七条 微机编制报表应设立密码,微机操作员应对密码的保密负责,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口令或密码。如遇统计人员工作调动,应在其调动后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编制好的报表,应在每年业务终了后,按类别、时间整理装订、归档。无保存价值的废旧报表应及时加以清理和销毁。各种空白统计报表,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各项报表均需按规定时限报送,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对加班人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予以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二十条 各行要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操作规程。

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总行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省级分行负责管理辖内机构的金融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行统计部门对搜集的金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负责汇编整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统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统计年鉴永久保存;定期统计报表10年;基层上报报表1年。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公开发表全行性统计数字,须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公布有密级的统计数据实行分级负责的审批权限,对外公布或引用某些单项统计数字必须经过本行行长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如需向外提供本部门有关统计数字和资料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五条 凡经统计部门审批或公布的统计数字,由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章 统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统计工作和统计法规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政治素质强、精通业务、熟悉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定期对辖内的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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