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协调、审核、提供对外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
(六)组织开展本系统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指导辖内的技术能手测评工作。
(九)逐步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实现辖内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依照
《制度》各级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设置以下统计岗位:
(一)综合统计管理岗;
(二)人民币统计岗;
(三)人民币现金统计岗;
(四)外汇统计岗;
(五)外债统计岗;
(六)统计信息管理岗;
(七)统计调查分析岗;
(八)统计资料综合管理岗。
各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岗之间可适当兼职。
第九条 统计岗位的职责
(一)综合统计管理岗: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本行的统计制度;负责并管理辖内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对有关业务政策、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把关、协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负责对各类统计报表的最后复核工作。组织系统内的统计交叉检查、统计专题调查及统计技术能手测评等工作。组织对统计资料的定期编制出版工作。
(二)人民币统计岗:负责人民币统计工作。遵照国家统计法规和《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汇总并编制统计报表,定期编制、发送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说明。调整、修改统计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电脑参数维护。起草有关文件、工作总结等。
(三)人民币现金统计岗:负责人民币现金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四)外汇统计岗:负责外汇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五)外债统计岗:负责外债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六)统计信息管理岗:负责管理、维护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辖内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完善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