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下属部门和有关部门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有权要求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统计局和其他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学习,充实专业知识,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全辖的统计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统计计算、传输、存贮、检索设施;把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新人不断充实到统计队伍中;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从总体上提高中国银行统计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做好统计人员离岗交接工作,在接替人员能够独立工作后,方可调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统计人员执行
统计法令,严禁打击、迫害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统计综合竞赛和定期统计质量检查,组织好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定期统一开展专题统计调研,提高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统计分析的实用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在综合统计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的统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上级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抵制、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抵制、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