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具体任务:
(一)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地依据会计数据和原始的业务资料,系统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统计手段。熟练运用现代化运算、信息传输工具,依据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网络畅通。
(三)统计资料。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汇编统计资料并妥善保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原始登记记录,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连续性。
(四)统计分析与预测。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总结、评价和预测,为业务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五)统计调查。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专题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监管和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
(六)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合理调配资金,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七)统计报表管理。总行及各省级分行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审批、编号本辖内各类统计报表。总行负责全辖综合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省级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制定本辖内统计报表;省级以下分、支行、处不得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严格实行复核制度。
(八)统计资料管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统计资料的科学管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职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统计信息管理体系。
(九)信息反馈。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反馈相关的统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十)信息披露。为确保行业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准确统一,凡对外公开披露的全行性统计数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各行统计部门提供;个别项目统计数字的对外公布,须报行领导批准。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总行设置统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性统计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和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体系的设计、执行和解释,汇编统计历史资料,拟订统计调查提纲,建立科学的抽样框,选定和测试统计预测模型。领导协调全辖的统计工作,组织全辖统计调查分析,检查和指导辖内各行统计业务工作,培训全辖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开发完善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国内、国际先进统计工作管理方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