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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
 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增加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函》(粤府函[2000]201号),考虑到广东省缉私工作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同意增加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机动车辆拍卖试点单位,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理缉私罚没车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的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批准,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开展罚没走私机动车的销售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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