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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
 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0]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前置审批失效或不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应依据相关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相关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理规定的,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前述规定均没有明确的,可在企业年检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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