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
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0]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前置审批失效或不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应依据相关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相关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理规定的,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前述规定均没有明确的,可在企业年检时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