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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
十条
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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