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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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