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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
五条
、第
六条
和第
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
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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