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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科技部
                      总装备部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若干个主题和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总负责并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863计划按领域、主题、课题和子课题分层次管理,同时针对重大高技术问题设立重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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