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准备工作:
(一)做好水库调度和电力安排,为检查泄洪建筑物和检查工作所需动力作准备;
(二)排干检查部位建筑物内的积水:
(三)水下检查专门准备和安排;
(四)安装临时设施,便于检查人员的进出:
(五)准备交通工具和专门车辆船只.
以上准备均需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将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组应准备好需用的有关大坝安全的数据,资料和图纸。带全现场检查所需的工具设备等器材。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一年中用水影响最少,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进行试验的时间。如有条件,检查过程中的水库水位应有(1)接近最高水位;(2)接近正常水位;(3)接近最低水位三种工况。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组成员应会同大坝运行管理、设计、施工和地方机构人员就检查工作进行讨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以便弄清坝工安全状况,进一步明确必需深入调查研究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评价各建筑物结构性态和设备运行工况时,一般可使用如下术语:
良好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良好,能达到预期效果;
正常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正常,能达到预期效果,但需要维修;
较差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必须修理;
很差 指建筑物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必须按四种不同类型的检查要求和检查项目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按附录2表格形式逐项记录.并注意拍摄实况照片和录象。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后,一般在20天内提出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是现场检查的成果,报告内容简明扼要,力求全面、客观地叙述大坝状况。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要有充分的基础和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要有解决的办法。其主要内容与要求包括:
(一)工程简介和检查情况:
(二)现场审阅的数据、资料和运行情况;
(三)运行期间大坝承受的历史最大荷载及其工况和设备运行情况;
(四)现场检查结果;
(五)结论和建议;
(六)存在问题;
(七)现场检查照片。录象和图纸。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组负责成员均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
第六章 现场检查项目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组人员应当比较全面地了解大坝事故的性质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检查过程中应掌握导致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本章仅对土石坝和混凝土坝的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其他坝型检查项目,可参照本章并结合坝型特点增减项目。
第三十三条 坝基
大坝基础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二)下游坝脚:集中渗流、渗流量变化、渗漏水水质;管涌;沉陷;坝基冲刷、淘刷。
(三)坝体与岸坡交接处:坝体与岩体接合处错动、脱离;渗流;稳定情况。
(四)灌浆及基础排水廊道:排水量变化,浑浊度、水质;基础岩石挤压,松动、鼓出。错动。
(五)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四条 土石坝
土石坝检查应注意其液化、坝坡不稳定,过量渗流、固体材料与可溶性物质的流失和坝坡冲刷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坝顶:位移;沉降;裂缝。
(二)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三)下游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泉水、渗水坑、水点、湿斑、下陷区;渗水颜色,浑浊度、管涌;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四)下游排水反滤系统:堵塞或排水不畅;化学沉淀物、微生物;排水、渗水量变化:测压管水位变化。
(五)土石坝与混凝土结构物或其他建筑物接头、界面工作状况与缺陷。
(六)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七)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坝
混凝土坝检查应注意沉陷,坝体渗漏,渗透和扬压力、过应力,施工期裂缝以及混凝土的碱骨料和其它化学反应、冻融。溶蚀,水流侵蚀、气蚀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坝顶:坝面及防浪墙裂缝、错动;坝体位移,相邻两坝段之间不均匀位移;沉陷变形;伸缩缝开合情况、止水破坏或失效。
(二)上游面:裂缝;剥蚀;膨胀、伸缩缝开合。
(三)下游面:松软、脱落、剥蚀;裂缝、露筋;渗漏;杂草生长;膨胀、溶蚀、钙质离析、碱骨料反应;冻融破坏、溢流面冲蚀、磨损、气蚀。
(四)廊道:裂缝、漏水;剥蚀;伸缩缝开合情况。
(五)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堵塞;排水量变化。
(六)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七)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六条 溢洪设施
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应对进水口,闸门及控制设备、过水部分和下游消能设施等各组成部分分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开敞式溢洪道
(1)进水渠: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道边坡稳定;护坡混凝土衬砌裂缝;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冒泡、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漏水;通气孔淤沙;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泄水槽:漂浮物;气蚀(尤其是接缝处与弯道后);冲蚀;裂缝。
(4)消能设施(包括消力池,鼻坎、护坦):堆积物;裂缝;沉陷;位移;接缝破坏;冲刷;磨损;鼻坎或消力戽振动气蚀;下游基础淘蚀;流态不良或恶化.
(5)下游河床及岸坡:冲刷、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6)其他异常现象。
(二)泄洪隧洞或管道
(1)进水口:漂浮物、堆积物;流态不良或恶化;闸门振动;通气孔(槽)通气不畅;混凝土气蚀。
(2)隧洞、竖井:混凝土衬砌剥落、裂缝、漏水;气蚀、冲蚀;围岩崩塌、掉块、淤积;排水孔堵塞;流态不良或恶化。
(3)混凝土管道:裂缝、鼓胀、扭变;漏水及混凝土破坏。
(4)其他异常现象。
(三)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油漆剥落、锈蚀:钢丝绳锈蚀、磨损、断裂;止水损坏、老化、漏水;闸门振动、气蚀。
(2)控制设备: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锈蚀;润滑不良、磨损;电、油、气、水系统故障;操作运行情况。
(3)备用电源:容量、燃料油量;防火、排气及保卫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
(4)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系指坝区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其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二)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墩冲刷;混凝土破坏;桥面情况。
(三)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水库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库区的这些现象。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水库:渗漏,实测渗漏值;地下水位波动值;冒泡现象;库水流失;新的泉水。
(二)库区:附近地区渗水坑、地槽;四周山地植物生产情况;公路及建筑物的沉陷:煤,油、气、地下水开采情况;与大坝
在同一地质构造上的其它建筑物的反应。
(三)库盆(有条件时,在水库低水位时检查):表面塌陷;渗水坑;原地面剥蚀;淤积。
(四)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公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第七章 大坝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大坝经过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安全检查组必须提出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和现场检查两部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大坝安全的评价。
大坝安全评价分为险坝、病坝,正常坝三级。
第四十条 险坝为有危险类型的坝,必须经过加固、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方式,才能保证大坝安全。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险坝:
(一)凡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的要求,未采取结构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条件等措施的;
(二)坝基存在危及大坝安全的稳患;
(三)坝体稳定或结构安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又未采取结构上或非结构上的措施;
(四)坝体存在有危险的事故迹象(包括缺口或失事):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滑坡的迹象;
若设计标准仅稍低于现行规范要求,经分析不致明显影响安全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专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 病坝为带病运行的坝,需要进行维修或补强。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但已限制大坝运用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对大坝不构成失事威胁的危险;
(三)坝体稳定,结构安全符合规范要求。但运行中造成结构局部破损,大坝仍起正常档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