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
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
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
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
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
申报表1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
│ 项目 │ 申报占有登记时基本信息 │ 备 注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批准设立单位 │ │ │
├────────────┼───────────────┼───────┤
│批准设立文号 │ │ │
├────────────┼───────────────┼───────┤
│批准设立日期 │ │ │
├────────────┼───────────────┼───────┤
│组织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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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 │
├────────────┼───────────────┼───────┤
│注册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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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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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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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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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财政机关 │ │ │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 │
└────────────┴───────────────┴───────┘
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
财政负责人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和邮政编码一致。
3.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4.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6.组织形式: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填写。
7.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9.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填写;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填写。
10.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11.主管财政机关: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分为: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12.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13.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