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