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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标书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建设项目简介;
  5.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6.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7.建设项目合同稿;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书;
  2.建设项目设计书;
  3.建设项目预算明细表;
  4.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5.项目技术组及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料;
  6.投标企业声明与说明;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报资格预审材料,经办公室预审后,报招标委员会审议确定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组织招标组制作招标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


  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经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2.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可在答疑截止日之前书面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组织答疑。
  3.投标单位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开标
  1.办公室组织招标小组编制参考标底和评标办法,在开标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参考标底和评标办法报批后封存,开标后供评标使用,对外严格保密。
  2.办公室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投标单位代表自愿参加,当众开封、唱标。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封口处未加盖公章;
  (2)与招标文件规定严重不符或擅自修改招标要求;
  (3)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没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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