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据需要,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组由办公室、部计财司、监察局、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出投标单位基本资格以外的要求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2.提出项目的业务与技术要求,具体包括:
(1)项目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简介及具体业务流程要求;
(2)根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项目拟运行网络及平台技术参数确定技术条件;
(3)提出项目评标的定性与定量标准与条件。
3.充分听取电子商务中心在技术方面的意见;
4.具体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提供项目拟运行网络及平台的技术参数要求和数据接口要求。当其及下属单位不参加投标时,参加招标组工作。
投标单位基本资格
第八条 办公室对申请或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办公室认定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可参加项目投标。
第九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a.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b.具有从事项目所需的资格认证或许可;
c.经营状况及资信良好,具有筹集流动资金的渠道;
d.具备实施建设项目的人、财、物、技术能力及规范的财务管理。
2.有承办相关项目的背景及经验,在相近规模的项目工作中表现出色;
3.拥有并可投入必要数量和等级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十条 投标单位须提交本单位及相关合作伙伴的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复印件);
2.单位简介及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3.资格、资质证书和标准认证资料;
4.主要技术力量和人员技术等级情况;拟投入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力量情况;现有可投入该建设项目的人力、设备情况;
5.近五年内承担的主要工作项目;
6.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由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别、内容和合作方式提出具体招标方式建议,报招标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