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
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6号 2000年10月19日)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