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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再保险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分保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再保险
 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分保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50号 2000年8月15日)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科隆再保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安裕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大西洋再保险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韩国大韩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最近,一些外国再保险公司向我会提出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经营人民币分保业务的申请。鉴于我国人民币再保险市场尚未开放,暂不批准此类业务。为规范再保险市场经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商业保险必须依法设立保险公司。因此,我会要求凡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设立再保险专门账户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经营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并于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会。请各代表处按本通知要求检查本公司是否存在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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