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经营财产保险
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0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2000]11号 2000年4月17日)
北京保险监管办事处,上海、广州保险监管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决定从2000年4月起,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进行年检。为做好年检工作,统一年检口径,我部就年检有关事项制定了《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请各监管办按照《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年检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
附件: 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
为规范年检工作,做好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1999年度业务年检,统一年检口径,促进年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财产险及再保险公司年检方案。
一、年检对象
全国性财产保险总公司及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年检工作由保监会财产险部组织实施。对太保、平保总公司的年检与人身险部协调确定,原则上对太保公司的年检工作由财产险部负责组织,对其精算部分及寿险业务的年检工作由人身险部负责或派人参与;对平保公司的年检,由人身险部主要负责,对其财产险业务的年检工作,财产险部派人参加。
对在已设立保监会监管办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含外资公司)的年检工作,原则上可委托当地监管办负责,财产险部派人指导。对保监办管辖区内各财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年检由当地监管办负责,其中对省级分公司应全部进行年检;考虑到各派出机构刚刚成立,人员尚未到位等因素,今年将不要求对其辖区内所有地市、县级支公司进行年检,但各地保监办抽检的支公司总数应不少于辖区内各公司支公司总数的10%或4个机构,两者以高者为限,具体抽检方案由各地监管办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