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八。
第十条 纯益手续费
法定分保核算期满时,分出人在编制法定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账单的同时,编制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账单,与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调整账单一同送交接受人,其确认和结付与分保费手续费调整一并进行。
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项目如下:
一、收入项目
1.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2.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满期保费;
3.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
二、支出项目
1.本业务年度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高风险业务分保手续费;
2.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
3.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
4.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
5.按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不含未满期保费转出和转入)5%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6.上一业务核算期的亏损。
计算纯益手续费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核算期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九。
第十一条 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
未满期保费是指截止到某一时间点,由于部分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尚未结束,分出人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所提留的保险费。
未决赔款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支付的赔款,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定损的保险赔偿,以及已经理赔定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赔偿。
每一业务年度核算期届满时,该业务年度的业务仍有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责任的,则转入下一业务年度,货币以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为准,其他币种要折合成美元,折合率以核算期届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计算结转时,未决赔款按实际数足额计算结转;未满期保费按年度平均法计算结转(例如,一张五年期的保险单,如在业务核算期届满时仍有两年的保险期限,则按该张保单保费的40%计算结转未满期保费)。
第十二条 分保账单
分保账单包括季度分保账单、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
一、季度分保账单
分出人在编制季度分保报表的同时,编制季度分保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45天内报送接受人。季度分保账单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编制。
接受人在收到季度报表和账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账单余额予以确认。
高风险业务按业务年度,分币种编制分保账单,并应随分保账单报送与本期账单对应的保费报表和赔款报表。
季度分保账单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十。
二、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
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统称业务核算账单,统一以人民币编制结算,外币以业务核算期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
分出人编制的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调整账单及纯益手续费计算书、账单应在业务核算期满的次年3月15日之前送交接受人。
接受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业务核算账单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十。
第十三条 分保账务结算
一、季度分保账单结算
根据季度分保账单计算结果,应付款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结算时以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结算汇款,其他币种折合成美元结算汇款,折合率以账单截止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二、业务核算账单结算
根据业务核算账单计算结果,应付款方应在业务核算期届满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支付给收款方。
三、结算账户
分出人应直接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办理结付,并将自己的法定分保结算账户书面通知接受人。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户: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
账 号:人民币 00002629462001
美 元 00002629462014
港 币 00002629462013
日 元 00002629462027
英 镑 00002609462012
马 克 00002629462016
欧 元 00002629462038
第十四条 业务查核
接受人可以就法定分保的有关业务事项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分出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条件》或本细则的规定,不足额办理法定分保,或多摊付分保赔款,或不按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账款,或不按时支付、冲还现金赔款和大灾预付赔款,收款方将按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其计算如下:
1.从应收款截止日次日起至第30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收款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收账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对仍未付清的账款、利息,收款方将按应收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与《条件》一起于2000业务年度正式实施。2000业务年度以前的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财产(一切)险申报调查表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受抵押人名称及地址:
4.使用性质(工业、商业):
(如果财产不是在同一个地址,请分列)
(1)生产-是否使用动力( )
(2)销售( )
(3)仓储( )
5.保险项目情况(如果财产不是在同一个地址,请分列):
地址:
占地面积:
建筑方式和楼层数目:
6.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1)房屋建筑(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办公设施及用品
(4)仓储物品
(5)附加费用、清除残骸费用
(6)消防费用
(7)专业费用
(8)其他物品和费用
总保险金额:
7.保险费率:
8.保险项目的周围有无其他建筑?
如有,请列明方位及距离:
9.有无保安措施?
如有,请列明保安状况:
10.有无防损设备?如自动喷淋系统、自动火警检测器及灭火体系、消防队等。
如有,请列明数量及安装方位:
11.其他消防设施情况(请列明种类、数量、安放地点及消防组织情况)。
12.以往损失情况。
如有,请列明:发生时间、原因及损失金额。
13.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以下能源中是否经常出现突然中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