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保险共同体和组织所认可的应纳入核能保险业务范围的其他财产;
4.向上述地点供应核原料和相关服务的保险。
但是,如果是不保障核原料辐射和污染责任的保险,不纳入核能风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上述财产(包括核电站合同方的厂房和设备)的建筑、安装、配备、重置、修编、维护或废弃等相关的其他保险;
2.在前款中没有涉及的机器损坏险或其他工程保险或再保险。
三、其他险业务代码与分类
凡前两款未涉及到的险种,或者分出人开展的新险种不在前两款之列的,分出人应将该险种业务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受人,由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一致后分类。
第三条 业务申报
分出人在进行法定分保时,对承保的超限额业务和高风险业务要在承保前进行申报。对共同保险业务,如由一个分出人签发保险单,应由该分出人向接受人办理申报,其申报时应注明其他各分出人的承保份额;如由多个分出人分别签发保险单,则由各分出人分别向接受人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各自所承保的份额。
一、超限额业务申报
超限额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第二条规定需申报的业务。超限额业务申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保单号(暂保单号)
3.标的名称
4.保险期限
5.承保的明细险种名称、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6.保费支付办法
7.免赔条件
分出人承保时如有该业务的承保评估报告,应提供给接受人。
超限额业务的申报格式参见附件一。
二、高风险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高风险业务,应逐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接受人有权对承保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
高风险业务的申报格式参见附件二。
超限额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赔付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
第四条 出险通知
分出人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一次保险事故的估计损失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条件》的规定时,应将该出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受人。出险通知书(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保单号
3.标的名称
4.保险期限
5.承保险种、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6.出险日期及原因
7.标的受损情况及估计损失金额
出险通知书(单)的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五条 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达到《条件》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时,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根据赔款的不同性质,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资料:
1.已决赔款。是指赔款已定损结案的赔款,分出人应随现金赔款通知书提供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理赔计算书、检验报告或定损报告;
2.预付赔款。是指分出人因定损尚待时日,先行支付一部分的赔款。分出人应随现金赔款通知书提供保险单副本复印件、事故报告书和预付赔款凭证。接受人按分出人预付赔款的20%支付现金赔款。
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分出人补齐申请资料后,接受人按《条件》的规定支付该笔现金赔款。
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还。
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四。
第六条 大灾预付赔款
一、大灾是指一次或连续发生,造成众多保险标的同时受损或大面积区域内的保险财产损失,并且保险实际损失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大灾预付赔款是指大灾发生后,分出人在无法按《条件》规定申请现金赔款时,需要接受人预先支付的现金赔款。
二、分出入申请大灾预付赔款时,要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格式与要求同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中的预付赔款),连同受灾报告一起报送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上述完整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大灾预付赔款。
三、分出人同意支付大灾预付赔款后,应首先以传真方式先行通知分出人,正式文本随后寄送至分出人。大灾理赔工作结束后,分出人应按预付赔款的申请单位向接受人详报已决赔款报表。
第七条 业务报表
法定分保的报表包括季度业务汇总报表、保费报表、赔款报表、批单报表、未决赔款报表、未满期保费报表六种,其中未决赔款报表在每年第四季度报送,未满期保费报表在核算期满当年第四季度报送,其余报表均为季度分保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编送季度分保业务报表给接受人,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
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编制季度分保账单。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业务年度系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业务起期日对应的公历年。
法定分保的报表分为可汇总编报业务险别报表格式和详报业务的险别报表格式。可汇总编报业务险别格式适用于货运险、家财险和机动车辆险;详报业务的险别格式适用于这三个险别以外的其他险别。
各类业务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五至附件七。
第八条 保费准备金
分出人在每季度分保账单中按分保费(高风险业务除外)的10%扣存保费准备金,在第二年同季度账单中予以返还;对同一个业务年度的业务,其第三年所扣保费准备金应在业务核算期届满当年第四季度分保账单中全部返还。保费准备金应由总公司统一扣存,单独立账。
保费准备金按原币种扣存,并以扣存准备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币种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率,作为保费准备金利息率,计算并支付利息,接受人要将利息率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对同一业务年度第三年所扣保费准备金,其第一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75%计算,第二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50%计算,第三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25%计算,第四季度保费准备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分保手续费及调整
除高风险业务外,接受人按收到的各险种分保费的30%支付给分出人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账单保费中扣留,
并在法定分保业务3年核算期届满时,以该业务年度的赔付率为依据,按《条件》规定的办法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率,系分出人的实际分保手续费率。
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赔款
赔付率=--------------------------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赔款=本业务核算年度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本业务核算年度未决赔款转出-上业务核算年度未决赔款转入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本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收入+上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入-本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出
分出人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率时,应编制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调整账单,报送接受人。编制调整计算书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核算期满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