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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
 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产[2000]3号 2000年2月4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保证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定分保条件》和法定分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条 业务范围
  第二条 业务险别分类
  第三条 业务申报
  第四条 出险通知
  第五条 现金赔款
  第六条 大灾预付赔款
  第七条 业务报表
  第八条 保费准备金
  第九条 分保手续费调整
  第十条 纯益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
  第十二条 分保账单
  第十三条 分保账务结算
  第十四条 业务查核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证法定分保正常运作,根据《法定分保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本条所述“财产险业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分类包括的业务。
  共同保险业务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作为保险人承保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险别分类
  业务报表应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
  一、常规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1.财产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A,包括企财险、家财险、财产一切险、财产险保单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在财产险保单项下承保的机器损坏险。
  2.机动车辆险:险别代码为B,是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3.货运险:险别代码为C,包括远洋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内河运输险、航空运输险、邮包运输险、冷藏物运输险及特种运输险。
  4.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险别代码为D,是指在船舶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5.建安工一切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G,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单独出具保险单承保的机器损坏险及建安工保险单项下的预期利润损失险和责任险。
  6.农业险:险别代码为H,包括种植业保险及养殖业保险。
  7.责任险:险别代码为L,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及雇员忠诚险。
  8.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险别代码为M,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9.财产险的其他险:险别代码为Z,是指不能在上述各险别中列明的其他险别的业务。
  二、高风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高风险业务是指石油和天然气保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其险别代码和业务分类如下:
  (一)石油和天然气保险
  石油和天然气保险的险别代码为F,是指为陆上、海上石油或天然气钻探及生产工业有关的任何类型业务的所有运营阶段,包括所有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陆上运营和陆上井钻等提供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船舶、物资、机器、设备、钻井平台、输油管道和其他陆上或海上的财产,包括终端和相关联的储油罐及利益。
  2.井喷控制费用,清除残骸费用,丧失使用或租用能力,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施救或施救费用,拖船责任,清理和制止等费用,生产损失、重钻费用。
  3.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履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以及任何其他的陆上、海上相关利益,包括关于以上任何一点的建造、安装和维修风险。
  (二)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承保与民用航空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民用航空器(喷气式飞机、螺旋桨或旋翼式飞机、飞艇、滑翔机、飞行动力伞、水上飞机等)及其零备件;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雇员或第三方所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航空器的生产、运输、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对航空器本身或第三方财产及人身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航空器对其本身及在其使用当中对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该险别业务的明细范围包括:
  1.航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2.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险
  3.机身战争险(包括战争、劫机、暴动、罢工等风险)
  4.航空第三者责任险
  5.机场责任险
  6.航空驾驶员责任险
  7.航空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8.航空旅客法定责任险
  9.航空产品责任险
  (1)航空产品制造商责任险
  (2)航空修理人责任险(航空机库责任险)
  (3)机场所有人及经营者责任险
  (4)航空注油责任险
  (5)航空特种车辆责任险
  (6)航空食品责任险
  (7)其他
  10.航空机身免赔额保险
  11.航空展览责任险
  12.飞行表演机身及责任一切险
  13.试飞保险
  14.空中交通管制责任险
  15.其他航空险业务
  (三)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与航天有关的保险业务,凡由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其法定分保暂由联合体根据《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如火箭发射前保险等)由分出人按照高风险业务的法定分保程序办理。
  (四)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的险别代码为J,是指中国境内核电站、其他商业、民用核设施的核物质损失险、责任险,或由中国核共体认可予以承保的核保险业务。
  根据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行的《核能风险除外条款(再保险1994)》(NMA1975a)中的有关规定,核能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上的所有财产,以及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之外的核反应堆、核反应楼及厂房和设备;
  2.位于所有地点(包括前款中提及的地点)上曾经或仍用于生产核能的所有财产,或以生产、使用或储藏核原料为目的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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