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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定分保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法定分保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保监产[2000]1号 2000年1月7日)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1999]229号)的精神,确保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于1999年12月21日在京召开了法定分保工作会议,现将《法定分保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法定分保工作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1999]229号)精神,做好法定分保工作,1999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与人身保险监管部在北京召开了法定分保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的有关同志,各保险公司再保部的法定分保负责人。会议通报了《法定分保条件》的修订过程及内容,并对新老《法定分保条件》的衔接和做好法定分保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会议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做好法定分保工作是各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新的《法定分保条件》已充分考虑分出人和接受人的利益,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定分保条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法定分保业务。各公司要协调好公司内部业务、再保、财务等部门的统计口径,加强分出人和接受人的联系和沟通,避免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造成法定分保不足额。
  二、根据新的《法定分保条件》要求,除政策性保险业务外,无论是应收保费还是储金性业务,都要按保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办理法定分保。
  三、关于新的《法定分保条件》生效期的界定。新的《法定分保条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新条件中的2000年以业务核算年度为准,对于核算期为三年的法定分保业务,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保险业务,即使在2000、2001两年内划转账单,仍执行原《法定分保条件》(银复[1996]205号、银复[1997]282号和银复[1998]98号)。
  四、加强基础数据的管理与分析,严格控制法定分保业务的风险。法定分保业务包含了中国境内20%的保险责任,要加强基础数据资料的积累,原保险公司要建立原保市场的数据库资料,再保险公司也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分析制度,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使法定分保向按公司、按险种计算手续费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定分保管理的科学化,为各公司购买超赔保障、巨灾风险等保障提供全面的分析资料,争取有利的条件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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