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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0]52号 2000年4月1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提高保险监管效率,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保监会决定调整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改变保险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保监会不再审批县支公司及以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今后,各公司县支公司及以下基层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公司按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严格把握,但各公司对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要报保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地市分公司 (或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前,维持目前运转程序。
  (二)保监会不再审查保险公司监事长、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三)保险机构总稽核纳入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之内。各总公司总稽核及一级分公司总稽核的任职资格需报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机构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纳入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之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总)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须经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因此,调整后的审查范围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稽核以及一级分公司(含营业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稽核。
  二、保险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
  废止保监发[1999]64号文件关于保险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变化、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保险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变化、调整改为事后备案制度,即各保险机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必须报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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