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
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
(保监法[2000]6号 2000年3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发来的《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法规的函》(农九中法函[2000]1号)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四条第一款、第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解释》的原意来看,保险人对“车辆所载货物泄漏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负赔偿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流泻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免责条款确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免于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