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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外汇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订稿)》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进出银国发[1999]第180号)


各业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资金调拨管理,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拔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


         调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订稿)

  为安全高效地调拨外汇资金,保证我行各项业务外汇资金的准确及时收付,控制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特制订外汇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调拨是指我行除行政费用以外的外汇资金的调拨。国际业务部为本行外汇资金调拨的管理和主办部门。
  第二条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外汇付款业务时,须按下列规定向国际业务部领用头寸。
  (一)领用头寸无论金额大小;均须足额领用,领用头寸500万美元以下(含),须按起息日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领。领用头寸500万美元以上,须按起息日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领。本办法第二条(三)、(四)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买方信贷用款领用头寸,须填写“买方信贷领用外汇头寸及用款审批单”(附表二)一式三联(附索偿函),由领用头寸部门总经理审批后,交国际业务部签收,第一联附贷款有关文件交财会部,第二联留国际业务部,第三联留存领用头寸部门。
  其他业务部门领用头寸,须填写“领用外汇头寸报表”(附表一),一式两联,由领用头寸部门总经理审批,交国际业务部签收,第一联留国际业务部,第二联留存领用头寸部门。
  (三)担保业务项下企业汇入我行账户的预付款、保证金等须汇出时,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领用头寸。
  (四)业务部门在办理外汇用款业务时,如有特殊要求,不能按规定时间领用头寸的,须提前向国际业务部通报,起息日与国际业务部商定。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在领用头寸时,须提供有关资料或批准文件。
  (一)出口信贷项目在第一次领用头寸时,须提供项目用款、还款时间表或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转贷业务对外还款领用头寸时,须提供外方还款通知单。
  (三)担保项下保证金、预付款付出,须提供款已到账的凭据。
  第四条 为保证安全、按时调拨资金,各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外汇资金收付进行预测,按季月向国际业务部报送外汇用、还款计划(附表三、四、五)。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15日之前报下季度计划,每月15日之前报下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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