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行负责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总行直接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诉
(一)总行和分行办公厅(室)收到的应诉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分行负责办理的案件,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应诉方案,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总行直接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应诉方案,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保证人破产清算
(一)如借款人或保证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涉及国家开发银行债权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所在分行业务部门应在七日内将破产裁定书及项目相关资料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拟采取的法律建议和方案,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如借款人或保证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涉及国家开发银行债权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在分行业务部门应在十日内将破产裁定书及项目相关资料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商分行业务部门提出拟采取的法律建议和方案,报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咨询
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行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解释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的监管、检查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督管、检查全行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外聘律师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全行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