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分行法律事务部门遇到需要由总行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报告,待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接到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下列案件:
(一)诉讼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三)在北京各级法院涉诉的案件;
(四)分行在最高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五)涉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案件;
(六)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第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指导、督管分行直接办理的各类案件。
第十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协调、处理分行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总行直接办理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并应将办案方案、案件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按季向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法律事务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 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制度。
第十五条 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所有的非诉性法律文件由各有关业务部门保存;
(二)在诉讼期间,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保存;
(三)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总、分行应建立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对外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