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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听取分行领导有关稽核工作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召集小型座谈会或个别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质询分行稽核工作及其相关的业务工作,收集相关的工作资料。
  (二)查阅稽核工作报告,调阅资金运作、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工作底稿等,并提出质询。
  (三)向分行有关干部和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获得和质询总分行各项业务规章、规范。
  分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稽核专员要求提供的情况、资料等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
  五、稽核专员的管理
  (一)稽核专员在稽核评价局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外重大事项要报稽核评价局批准后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稽核评价局另行规定。
  (二)原则上一个分行设一名稽核专员,必要时也可兼任两个以上分行的稽核专员。
  (三)稽核评价局商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挑选、推荐,人事局考核后由行党委任命;其人选可在总行内挑选,也可在分行内挑选,任职人员一般为正处级(包括正处)以上干部,任期1-3年,届满后可在各分行轮换。
  (四)稽核专员每半年向稽核评价局提交一份业务报告。内容是分行业务运行状况及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意见等。必要时亦可直接向行领导报告。
  (五)稽核评价局会同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培训。每年要根据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稽核专员的素质和工作情况,组织1-2次业务培训。
  (六)稽核专员的行政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劳保等均由总行管理。稽核专员不得在分行报销任何费用,派驻分行期间的生活补贴等事项由人事局另行规定。
  (七)稽核评价局设立稽核专员管理办公室,为稽核专员提供服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六、稽核专员在稽核工作中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成绩突出的,或及时发现管理漏洞,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订)。稽核专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一)分行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其原因追索到稽核专员未履行或履行稽核监督职责不好的,稽核专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的。
  (三)提交虚假稽核报告的。
  (四)干预分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致使分行经营业务出现重大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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