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 开行发[1999]266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稽核评价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我行总行决策、分行操作,一级法人、二级管理的总分行运行体制,加强总行对分行信贷业务运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稽核专员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稽核评价局是我行稽核评价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稽核评价工作,对行长负责。
总行派驻分行的稽核专员代表总行对分行业务运行及内部控制进行稽核监督。
各分行设立的稽核专员办公室,在分行行长的领导下开展本行的稽核工作,同时是稽核专员的办事机构。
二、稽核专员与分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核专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资金运作、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的监督为重点;不参与、不干预分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三、稽核专员职责
(一)监督分行合规经营和授权授信管理。
(二)监督分行会计核算、结算和财务管理等。
(三)监督分行信贷项目管理、柜台前移等工作。
(四)初步审定分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五)监督分行做好强化内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督促分行及时编报非现场稽核评价资料。
(六)参与总行对分行的现场稽核,监督、检查分行对稽核评价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参与或受托组织后续稽核工作。
(七)参与对分行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八)参与总行对分行领导人的年度考核。
(九)对分行稽核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稽核评价局现场稽核计划提出建议。
(十一)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对分行的稽核、审计。
(十二)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稽核专员开展稽核工作可采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