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到的无头报单,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查询处理完毕。对未达账款须于两周内查询完毕;对查询二次以上、已达三个月的应付暂付款,应予退还;对查询二次以上、已达三个月的应付暂付款,应呈报本处处长。
第十七条 电话查询应有记录,但不可作为清算账务处理的依据,需凭电函查询证实后方可转账处理。
第三章 查询查复程序
第十八条 分行上查
(一)在下列情况下,分行均须上查总行;
1.分行已向总行发出付款指令,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借记报单;
2.分行已向总行发出付款指令,受益人声称未收到款项;
3.总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或早借记;
4.分行通过总行账户的汇入款项,出口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下收汇等应收款,已收到国外银行的通知或已过合理期限后未收到总行的贷记报单;
5.分行收到贷记报单等报文信息不详,无法解付;
6.总行错贷记、重复贷记的款项。
(二)分行逐项填写附件三或附件四,发送至总行,或向总行发送具有同样内容的加押报文。
(三)总行进行登记、查实回复,分行凭总行加押报单或报文记账。
第十九条 总行下查
(一)在下述情况下,总行均须下查分行:
1.分行付款指令不清或有误;
2.代理分行付款,解付行声称信息不详或有误,无法解付;
3.国外银行通过我行解付资金,总行已下划分行,而收款人声称没有收到款项;
4.账户行重复贷记或错贷记,总行已下划分行,账户行要求授权借记;
5.账户行贷记我账,可判断款项归属哪家分行,但未收到国内外银行的报单或可作清算指示的报文;
6.账户行借记我账,可判断哪家分行付款,但总行未收到分行付款指令。
(二)总行先在内部查实后,录入加押电文,陈述查询内容,经复核后发至分行,发出后登记查询电函。
(三)分行收到总行查询电函进行登记,查实后发加押报文回复总行。
第二十条 外查
(一)在下列情况下,均须对外查询;
1.总分行已发出付款指令,受益人未收到款项;
2.借贷记报单与其他清算指示内容不清,形成无头报单,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3.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起息日与报单金额有误;
4.未达账款;
5.账户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和少支付的利息。
(二)查询人员录入查询电文,经复核后发出,并予以登记。
(三)如国内外银行不予回复或回复不清,需再次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来查
(一)国内外银行不能执行总行发出的付款指令,要求改变汇款线路,提供受益人的资料;由总分行解付的汇入汇款,收益人声称未收到,查询总分行是否解付。总行登记收到的查询电文,在内部查实后,向分行进行查询,登记发出查询电文。得到分行回复后,回复国内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