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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代理行管理与密押、签字样本的制作生成、编核、保管分开;密押、签字样本的编核、保管与使用分开;密押编、核分开,双人临岗,严格控制知密范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行须挑选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好的人员从事密押与签字样本工作。电传密押工作人员调离该工作岗位时,须有三个月的消密期。

第二节 电传密押管理

 第十九条 双方银行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代理行管理部门填制附件三与附件四,通知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双方的约定交换电传密押。如由对方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于收到电传密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对签字,核符后于收到电传密押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建立该代理行的控制文件档案;若签字不符,须即日发电查询确认。如由我行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于收到交换电传密押通知后二周内准备电传密押与回执,密封后寄送对方银行,并查收对方银行的确认函电。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完成电传密押的交换工作后,通知代理行管理部门交换情况。
 第二十条 请押和编押
  (一)各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请用代理行电传密押,须按附件五的格式要求,在总行规定的时间前,向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发送加押电文或有效签字人签字后的请押申请。
  (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核对请押的电传密押或签字。若核验不符,电话通知有关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若核符,由编押人根据密押表编制密押数,交核押人复核。无误后,按附件六格式准备传真,当天在总行规定时间前向分行传真密押结果;或由总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拿取密押结果。
  (三)分行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总行的密押数,当日须与总行联系,由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重新处理。
  (四)各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取得代理行电传密押后,如未按期使用,应在滞后发出的电文中注明加押日期;如未使用,须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通知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由控制文件主管人员做相应取消处理。
  (五)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后请押,按下一个工作日的收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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