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方银行主动提出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情况,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 代理行关系建立后,须开展有关工作维护代理行关系:
(一)妥善保存控制文件,安全使用密押,认真核对签章,及时更新与交换控制文件。
(二)跟踪研究代理行的经营状况,定期审查代理行的信用风险,更新对代理行的授信。
(三)利用去委业务积极承揽来委业务,稳步引进与促销新的金融产品。
(四)积极开展与代理行的各种交往,慎重处理与代理行的纠纷。
(五)建立与及时更新代理行资料档案,加强代理行信息统计,及时公布代理行信息。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终止代理行关系:
(一)两行间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业务往来,对方银行要求取消已建密押,或对方银行倒闭、被兼并;
(二)对方银行连续三年出现重大亏损,没有好转迹象;
(三)与我行存在业务纠纷,影响我行利益。
第十一条 针对第十条所列情况,根据审批权限,或由国际金融局领导批准,或签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可相应采取以下行动:
(一)须主动或应要求取消已建密押,解除代理行关系。
(二)在密押有效期后,不再交换新的密押,自动解除代理行关系。
(三)保持表面的代理行关系,内部暂停与该代理行的一切往来。
第十二条 终止代理行关系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须通知各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封存与保管该代理行的档案。
第十三条 终止代理行关系涉及双方银行的重大利益,须慎重处理,严格操作。
第三章 密押与签字样本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密押的交换与取消标志着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结束,因而对密押和签字样本要及时交换更新,妥善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分行不得与国外银行直接建立代理行关系。如遇国外银行主动提出建立关系时,分行须呈报总行,由总行按建立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着减轻工作量、降低风险的原则,电传密押尽量要求对方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