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办理代理协议的有关事宜;
(三)负责对代理经办行的日常监督;
(四)负责协调解决代理经办行结算支付等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提出对代理经办行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和《信贷管理台账》,动态跟踪和记录项目情况:
1.《项目管理台账》主要登记总投资完成情况、工程概预算调整变化情况、工程采购与承包合同等有关数据资料;
2.《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登记项目贷款发放、贷款支用、贷款余额、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等有关数据资料。
(二)按季提出贷款项目专户报告。
(三)建立《贷款项目大事记》,随时记载有关借款人、项目的重大事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负责催报和审查借款企业和担保单位有关报表和资料,向分行信贷处及时报送有关贷款项目的统计分析报表和报告。
(五)按照总分行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收集整理贷款项目档案资料,并负责归档、保存和移交等工作。
(六)贷款本息还清后.撰写项目贷款执行情况总结。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贷款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尽职尽责、廉洁自律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七条 分行必须切实加强对贷款管理部的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制,并建立逐级考核制度。分行负责对信贷处进行考核,信贷处负责贷款管理部的具体监督与考核,贷款管理部负责对信贷员的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利息回收率、本金回收率、吸收存款完成率、项目档案及贷款台账完整率等量化责任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开行政法[1997]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