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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贷款本金到期前两个月负责向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发送“本金到期通知书”,通知企业做好还款准备;
  (五)当贷款发生逾期时(包括每笔贷款逾期),在贷款逾期次日,按分行规定的方式分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通知书”和“担保履约函”,以后每季发送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回收为止,并确保通知的送达和诉讼时效;
  (六)负责贷款本息回收日常工作,并协助总行、分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保证贷款本息按期回收;
  (七)负责保全借款合同项下设定抵押、质押的土地、房屋、其他财产和权益,并协助借款人办理登记、出证、转让、财产保险及保险权益转让等手续,并注意抵押、质押物价值的变化,防止抵押、质押资产的流失;
  (八)负责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九)负责提出贷款呆坏账核销建议,准备核销材料;
  (十)参与办理以物抵债的有关手续,积极处理抵押物资;
  (十一)参与诉讼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判决执行事宜;
  (十二)参与资产重组保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质量监控。主要包括:
  (一)负责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每半年提出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并对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
  (二)建立预警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营恶化、停工停产、破产、注销、兼并、分立、出让、租赁等损害或影响我行权益的重大问题或行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安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行使临时处置权,并同时上报分行。
  (三)借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应督促借款人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实施信贷制裁。
  (四)研究、分析信贷风险状况,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负责按照分行要求,完成贷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柜台前移”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及时反映“柜台前移”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落实代理经办行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总行统一文件规定,提出代理协议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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