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监督。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资金用途的监管,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防止贷款资金挪用和浪费;
(二)检查项目单位资本金、自有资金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同步到位;
(三)提出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季度(月、旬)用款计划及调整计划建议,报分行审查并由分行上报总行作为编报信贷、用款及回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四)负责审查落实提款前提条件,及时协调信贷资金汇划事宜,保证项目用款需要,并协助借款人做好资金调度,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五)负责及时解决在资金使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分行。
第十八条 负责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检查。主要包括:
(一)负责深入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和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二)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合理施工,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三)负责监督检查项目主要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情况,参与项目大型土建工程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工程监理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落实保险权益、售电权益等权益转让事宜,参与设计单位选择和工程监理谈判,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制度实施情况;
(五)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项目统计报表、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报告;
(六)积极向分行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以及借款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借款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七)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项目贷款执行总结报告,并督促借款人办理竣工手续,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回收。主要包括:
(一)按照分行下达的年度(季度)本息回收计划,具体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二)随时掌握借款人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有效的财务分析手段,定期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三)在每季结息日前20天向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发送“归还利息通知书”,提醒企业做好付息准备,保证我行利息按期回收;